遼住建〔2017〕235號
關于加強全省建筑行業職業健康
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職業病預防規劃(2017-2020年)》,落實“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管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現就加強全省建筑行業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職業健康工作的重要意義。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清職業健康事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家庭幸福,是社會文明進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17〕38號),增強做好職業健康工作的責任感,始終把職業健康擺在重要位置,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做到與安全生產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按照“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健全完善職業健康監管工作責任體系,有條件的地區要設置監管機構,配置監管人員,承擔本地區建筑行業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督促本行業領域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二、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管制度。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職業健康與安全生產一體化監管執法制度,全面推進職業健康防治與安全生產考核評價、監督檢查、宣傳教育、培訓考核、標準化考評等工作的一體化,提高監管效能,推進職業健康監管責任有效落實。要加大職業健康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通過專項督查、專項執法、聯合執法和“雙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督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包括污水處理)、城市軌道交通(包括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認真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組織開展具有針對性的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并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詳見附件)。
三、嚴格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履行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做到職業病防治責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管理到位。用人單位要按要求設置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依法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并予以公布;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提高勞動者職業病防護技能;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進行書面告知;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加快職業病危害嚴重用人單位的技術改造、轉型升級和淘汰退出步伐,大力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從源頭上遏制職業病高發態勢。
附件: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表
檢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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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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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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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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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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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部應建立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和責任制,并根據施工規模配備專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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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組織機構及職責文件,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書面聘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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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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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品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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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部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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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經理部是否提供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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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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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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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部應建立職業健康監督制度,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應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應包括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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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經理部是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勞動者對檢查結果簽字確認。
檢查項目經理部是否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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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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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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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部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和勞動者應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培訓內容應包含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職業病防治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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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經理部是否提供職業健康培訓檔案,培訓內容是否包含職業健康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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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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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現場勞動者個人保護用品佩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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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部應為勞動者配備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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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較大或噪聲刺耳的工作場所勞動者是否佩戴防塵口罩或耳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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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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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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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部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施工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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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作業場所是否設置公告欄和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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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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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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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并在竣工驗收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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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存在新、改、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用人單位是否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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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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